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高新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2-28 16:22:04    来源:    已点击:

  为深刻吸取江西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和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3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鹰安办字〔2024〕7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高新区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范围

  高新区所有老旧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建筑、自建房、企业职工宿舍、地下空间建筑等,重点包括以下“三类”场所:

  (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二、重点整治情形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形;

  (二)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的电梯厅、防烟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存在“上楼入梯”的情形;

  (三)电动自行车违规在房间、仓库、厂房等建筑内停放充电,存在“人车同屋”的情形;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存在擅自在室内外“飞线充电”的情形;

  (五)快递、外卖企业集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自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在“聚集充电”的情形。

  三、工作措施

  要坚持“基层网络排查劝阻,街道综合执法,执法部门重点查处,行业部门系统治理”的工作举措,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重生命、抓安全就是惠民生”的理念,迅速掀起全面整治热潮。

  (一)迅速动员部署。要结合实际,白露街道和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迅速动员部署;白露街道要即刻发动辖区老旧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地下空间建筑、“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白露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播放一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的火灾警示案例,大力宣传开展清理电动自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形成强大整治声势;党群工作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进行暗访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倒逼隐患整改,形成社会效应。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单位员工主动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隐患问题,举报核查属实的,按照要求落实奖励政策。

  (二)组织集中排查。要坚持管委会牵头,狠抓问题隐患整改,统筹调度推进;白露街道和各部门要落实“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相结合的要求,积极组织发动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分级分类组织集中排查;在同步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问题隐患的基础上,白露街道要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地下空间建筑(小区内部民用部分)、“园中园”等场所的排查检查,招商局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绿色物流园等商业场所的排查检查,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排查检查,科经局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查检查,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对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的排查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五类”重点整治情形。

  (三)狠抓隐患整改。白露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对集中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场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进行反馈、督促整改。对单位(个人)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街道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作用,根据省政府赋权,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生命通道”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集中清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问题隐患突出区域(场所),要牵头组织城管、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用好用足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符合强制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区消安委要组织协调、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并负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隐患认定。社会事业、招商、应急、科经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工业企业等场所检查频次,严查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服务约定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另外,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排查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供需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疏堵结合,系统治理,对问题集中区域(场所)因地制宜,3月底前建设一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狠抓工作职责落实,要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清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凡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因上述问题工作不力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区消安委将提请管委会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火灾风险检查指引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可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风险排查检查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总体原则

  基层网格排查劝阻上报,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县级执法部门重点查处,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系统治理。

  二、紧急工作措施

  严格执行五个“一律”紧急措施。

  (一)“占堵通道”的,一律第一时间清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防烟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对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第一时间予以清理。

  (二)“飞线充电”的,一律第一时间制止。禁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擅自在室内外“飞线充电”,违规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第一时间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三)“进楼入户”的,一律第一时间劝阻。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的电梯厅或在户前走廊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内停放充电的,街道、村(社区)第一时间进行劝阻。

  (四)“人车混用”的,一律拆除清理。在建筑内部、地下室或架空层等附属设施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未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和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一律先拆除清理,整改到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抵触抗法”的,一律依法依规查处。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整治重点及检查方法

  (一)消防安全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服务约定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3.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

  5.电动自行车应集中停放,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含休息平台)、楼层楼道、电梯厅、防烟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②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m×0.8m;

  ③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6.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7.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8.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9.建筑面积大于200㎡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

  (二)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单元设置。

  3.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定。

  5.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

  6.电动自行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组与组之间间隔不应小于2.00m,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停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场所充电装置的间距不宜小于0.60m。

  (三)安全疏散。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5.00m。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在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地下室连通的,可以借助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人员疏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开向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6.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1.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2.设置在按照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建筑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5.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外墙面的上部。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六)电气要求。

  1.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每个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做接零保护。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

  2.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不燃烧材料上。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地方。

  3.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4.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5.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6.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桥架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配电箱、插座、电气线路1m范围内无可燃物。

  7.除露天及三边开敞有顶棚的室外停车棚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上一篇: 江西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冰冻、暴雪)四级应急响应

下一篇: 鹰潭高新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红黑榜”(2024年) 第二期